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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动驾驶辅助系统酒驾Binance 币安 ——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交易平台2025算不算犯罪?贵州发布9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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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袁某某所驾驶车辆配备的自动化驾驶功能属于L2级,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L2级系驾驶辅助,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该功能被启用后,驾驶人仍需要全程监管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即驾驶人仍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本案中,袁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虽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但本质上仍属于酒后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1月4日,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月1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袁某某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孟某系出租车司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给乘客的出行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尽管被告人孟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驾驶机动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024年5月24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从重处罚。正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发后,孟某被依法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25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麒麟路口附近行驶至大河矿,后又从大河矿行驶至水钢焦化山。次日0时30分许,严某某再次驾车到大河矿接其朋友,在返回水钢焦化山途经人民路荷泉路口至麒麟路口路段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即依法对严某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要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严某某为逃避检查,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后经上网追逃于同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发当日严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因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严某某具有《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所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五年内曾因醉酒后交通肇事被相对不起诉等从重处理情节,结合案发当日其多次驾车往返于城区道路,行驶距离长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表现,2025年10月23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钟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判处严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5年6月2日晚,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紫兴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城北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闯红灯,与对向车道同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闯红灯的被害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死亡、罗某搭乘的被害人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肖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78km/h;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3mg/100mL;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2025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饮酒后,在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龙凤社区路段启动其小型汽车准备驾车离开,倒车过程中与丁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唐某与丁某均下车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唐某心生怒意,便再次上车驾驶车辆倒车,故意猛烈撞击丁某所驾车辆。撞击后,唐某明知已造成车辆严重损毁,仍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丁某电话报警,当日民警在金沙县新化乡某企业员工宿舍内将唐某抓获。经鉴定,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认定,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故意撞击行为造成丁某车辆损毁部分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5503元。后唐某对丁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弃车逃离现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系从重处罚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唐某在事故协商未果后,驾驶车辆故意撞击丁某车辆,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数罪并罚。2025年8月15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日,金沙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及其朋友在江口县双江街道某餐馆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欲驶离时,碰撞到停放在后方的小型汽车,后余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途中碰撞到唐某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余某某下车查看后,便又驾驶小型汽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在行驶途中与杨某某正常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由于自身驾驶的小型汽车受损严重不能再驾驶,余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55分许,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此次事故造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辆小型汽车、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4.54mg/100mL;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余某某赔偿杨某某、唐某某29500元,对损坏的汽车进行修理。2024年7月22日,余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罚款250元、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余某某在无证、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继续在城区主干道上多次逆向行驶、连续冲撞等高度危险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而持续的威胁,其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2024年7月25日,江口县人民检察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余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江口县人民检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30日,江口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余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醉驾存侥幸,危害后果大。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醉驾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对于行为恶劣、对公共安全危害性大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在严重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而在道路上连续实施逆向行驶、连续冲撞等高度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6月3日19时许,潘某某在从江县加榜乡朋友家中聚餐时饮用自酿米酒约一斤。当晚21时许,潘某某酒后骑乘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在乡镇道路行驶约十分钟后,因醉酒无法继续驾驶车辆,便停靠路边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睡醒后仍觉头脑昏沉、反应迟钝,身体协调能力尚未明显恢复,但自认为酒味已散,心存侥幸,便继续驾驶摩托车往自家方向行驶,在离家70多公里处发生单方事故,因路人报警后被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78mg/100ml。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尽管酒后休息可以一定程度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但行为人是否具有醉驾的故意,需要结合行为人饮酒量、休息时长、身体状态等综合考量。本案中潘某某连续饮酒二小时,且饮酒量超出其平时酒量的一倍,仅休息约五小时左右,在其身体仍然严重受到酒精影响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潘某某具有醉驾的犯罪故意与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但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4.78mg/100ml,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25年10月4日,检察机关以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13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潘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3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县城一红绿灯路口时,追尾其他车辆导致三车连环追尾事故,后打电话让唐某为其顶包,唐某同意后立即赶到现场。民警到达后,唐某谎称是其驾驶的车辆,民警对唐某做呼气酒精检测后离开。随后,与前方两车驾驶人员协商赔偿时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架,因受伤被送到医院就医。唐某担心事情闹大,遂主动打电话报警交代顶包事实。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医院找到,随即在医院对做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经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3年10月15日23时09分,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汪家寨路口处时,碰撞被害人马某琴,造成马某琴左下肢完全离断,事故发生后,韩某为逃避法律处罚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路人报警后,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逃逸的韩某及肇事车辆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3.29mg/100ml,被害人马某琴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韩某支付被害人马某琴医疗费73000元。
2026-02-16 07: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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